【导语】:泸州市政府对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做出规定,正式印发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资助政策的通知》。
特殊人群包括一二级残疾人、五保户、计生两女户、一二类低保户、建档立卡户。
1、特困人员、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按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2、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收入人口60周岁以上老人、I至II级残疾人、III至IV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按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75%的定额资助。
3、已稳定脱贫人口,对其参加我市2022年、2023年、2024年居民医保费用,按我市同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75%、50%、25%进行资助,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4、符合原计划生育奖补政策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由各区县按规定资助。
资助对象中,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资助条件的人员按照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资助比例最高身份类别标准给予资助), 只享受一种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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