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泸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的提取条件,未还完贷款的可以提取吗?为配偶和子女买房可以申请吗?看过来,小编给您答案。
根据《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当前逾期的,职工及配偶应先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及配偶使用非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购房款。
职工及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购房首付款,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职工及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购房首付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购房提取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套数认定规则由管委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认定范围。
第十二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外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第十三条 对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频繁交易两次及以上者(以契税缴纳时间或不动产登记时间核定),涉嫌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后续产权人须持证12个月及以上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与非配偶、非父母、非子女共同购买住房,不得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仅限于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第十六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十七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近一年无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对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费用。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有多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一年内只能就其中一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
第十八条 职工婚前购买住房,婚后配偶方可就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套住房发生的还贷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配偶离婚,按有效文书或协议确定的住房权利、义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职工婚姻状况以民政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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