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资助政策的通知》。
泸州市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低收入人口60周岁以上老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I至II级残疾人、III至IV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符合原计划生育奖补政策人员资助参保。
特困人员、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按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收入人口60周岁以上老人、I至II级残疾人、III至IV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按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75%的定额资助。
已稳定脱贫人口,对其参加我市2022年、2023年、2024年居民医保费用,按我市同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75%、50%、25%进行资助,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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