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医保经办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我市如期上线运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泸州医保局出台相关新政策。
一、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但未曾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可一次性清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从办理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费后在待遇等待期内死亡的,可退还一次性补缴费用。
二、我市参保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3个月内以个人身份办理职工医保关系续保手续,从接续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后办理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后重新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视为新参保人员。
三、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已办理了终止职工医保关系的人员,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不再补差。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9日起执行。2021年11月9日前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了医保清算手续但待遇享受期在2022年4月30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从2022年5月1日起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8〕2号)、《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泸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医保发〔2019〕67号)、《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的通知》(泸市医保发〔2020〕85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今后,若国家、省或市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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